付亚娟、李宏民事经济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902执恢47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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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902执恢474号案件名称
付亚娟、李宏民事经济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阜新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阜新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付亚娟;李宏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阜新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902执恢474号申请执行人:付亚娟,女性,1952年2月26日出生,210904195202260027,汉族,出生于辽宁省阜新市太平区,住辽宁省阜新市海州区;被执行人:李宏,男性,1963年7月8日出生,210904196307081011,汉族,出生于辽宁省阜新市太平区,住辽宁省阜新市海州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阜新市海州区人民法院1999年7月15日生效的(1999)海民初字第640号判决,于2021年8月2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其他(写明指定履行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在的账户存款元,冻结期限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黄宝春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胡 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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