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庞宗宝、西安特创裕丰新能源有限公司供用热力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112民初317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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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112民初31761号
  • 案件名称

    庞宗宝、西安特创裕丰新能源有限公司供用热力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西安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
  • 当事人

    庞宗宝;西安特创裕丰新能源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12民初31761号  原告:西安特创裕丰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浐灞生态区。法定代表人:解蓉。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鲁阳,陕西海普睿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庞宗宝,住西安市雁塔区大华阳光曼哈顿1-3-406,其他信息不详。原告西安特创裕丰新能源有限公司与被告庞宗宝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4日受理此案。原告西安特创裕丰新能源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西安特创裕丰新能源有限公司申请撤诉,属其自愿,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西安特创裕丰新能源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交,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蔡文波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 法官助理    贾媛丽书  记  员    宋欢欣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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