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人、执行人等执行人、努尔得汗·克力木汗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4225执40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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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4225执408号案件名称
执行人、执行人等执行人、努尔得汗·克力木汗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裕民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裕民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执行人;执行人;执行人;努尔得汗·克力木汗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裕民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4225执408号申请人执行人:卡米拉·巴扎尔拜,女,哈萨克族,1963年9月5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额敏县。 申请人执行人:阿依多思·达列里汉,男,哈萨克族,1997年2月17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裕民县。 申请人执行人:木黑特·达列里汉,男,哈萨克族,1991年1月17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裕民县。 被执行人:努尔得汗·克力木汗,女,哈萨克族,1970年5月12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裕民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卡米拉·巴扎尔拜、阿依多思·达列里汉、木黑特·达列里汉与被执行人努尔得汗·克力木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8年9月6日作出的(2018)新4225民初第49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卡米拉·巴扎尔拜、阿依多思·达列里汉、木黑特·达列里汉于2021年5月19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努尔得汗·克力木汗履行案款72000元。本院依法立案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21年5月19日向被执行人努尔得汗·克力木汗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财产申报表等文书材料,但被执行人未履行。 本院于2021年5月19日、2021年6月25日、2021年8月2日、2021年8月19日、2021年9月10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相关存款、证券、互联网银行、车辆等信息进行了查询。经五次查询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证卷信息,无京东,阿里巴巴,财付通虽有开户信息,但余额不足。被执行人努尔得汗·克力木汗账户已冻结。 3.本院于2021年9月24日向裕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努尔得汗·克力木汗的房产登记、土地使用权信息,未查到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4.本院于2021年9月24日对被执行人努尔得汗·克力木汗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 5.本院于2021年9月24日向被执行人努尔得汗·克力木汗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裕民县哈拉布拉镇社区对被执行人努尔得汗·克力木汗的财产进行调查,未查到财产线索。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努尔得汗·克力木汗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卡米拉·巴扎尔拜、阿依多思·达列里汉、木黑特·达列里汉释明被执行人努尔得汗·克力木汗财产情况,申请人卡米拉·巴扎尔拜、阿依多思·达列里汉、木黑特·达列里汉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努尔得汗·克力木汗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努尔得汗·克力木汗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赛力克博力审判员 张 中 秋审 判 员 武 艺 勇二○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阿依多斯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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