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云南悦程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天津康辉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津0101执2013号之一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津0101执2013号之一
  • 案件名称

    云南悦程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天津康辉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天津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
  • 当事人

    云南悦程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天津康辉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
  • 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津0101执201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云南悦程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解放南路富裕大厦2号楼18层C门。法定代表人:白云龙,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森,男,该公司职员。被执行人:天津康辉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合众大厦A座7层。法定代表人:韩天彤,董事长。本院在执行云南悦程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与天津康辉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依据本院作出的(2021)津0101民初2523号民事调解书,要求:1、被执行人给付申请人52450元;2、给付申请人案件受理费557元。执行中,通过查询银行、证券、车辆、房屋等信息,已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河西区友谊北路合众大厦A-701不动产,无处置权。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津0101执201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沈伟光审判员  周朋辉审判员  贾 鑫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董博健附:本裁判文书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