聂永华、袁康康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赣0981民初538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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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赣0981民初5387号案件名称
聂永华、袁康康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丰城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丰城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聂永华;袁康康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赣0981民初5387号原告:聂永华,男,1976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丰城市。被告:袁康康,男,1989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丰城市。原告聂永华诉被告袁康康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6日立案。原告聂永华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聂永华以双方已达成协议为由要求撤回对被告袁康康的诉讼,系原告自由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聂永华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聂永华负担。审判员 徐国英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汪玉娇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赣0981民初5387号原告:聂永华,男,1976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丰城市。被告:袁康康,男,1989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丰城市。原告聂永华诉被告袁康康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6日立案。原告聂永华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聂永华以双方已达成协议为由要求撤回对被告袁康康的诉讼,系原告自由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聂永华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聂永华负担。审判员 徐国英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汪玉娇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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