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聂永华、袁康康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赣0981民初5387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赣0981民初5387号
  • 案件名称

    聂永华、袁康康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丰城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丰城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
  • 当事人

    聂永华;袁康康
  • 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赣0981民初5387号原告:聂永华,男,1976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丰城市。被告:袁康康,男,1989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丰城市。原告聂永华诉被告袁康康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6日立案。原告聂永华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聂永华以双方已达成协议为由要求撤回对被告袁康康的诉讼,系原告自由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聂永华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聂永华负担。审判员  徐国英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汪玉娇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赣0981民初5387号原告:聂永华,男,1976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丰城市。被告:袁康康,男,1989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丰城市。原告聂永华诉被告袁康康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6日立案。原告聂永华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聂永华以双方已达成协议为由要求撤回对被告袁康康的诉讼,系原告自由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聂永华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聂永华负担。审判员  徐国英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汪玉娇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