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生兵、澧县新鹏陶瓷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723民初23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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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723民初2320号案件名称
黄生兵、澧县新鹏陶瓷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澧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澧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黄生兵;澧县新鹏陶瓷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723民初2320号原告:黄生兵,男,汉族,1969年5月8日出生,住湖南省澧县。被告:澧县新鹏陶瓷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澧县澧南镇乔家河居委会大雁路59号。法定代表人:徐由强,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一飞,湖南中锋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原告黄生兵诉被告澧县新鹏陶瓷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6日立案。原告黄生兵于2021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黄生兵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黄生兵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黄生兵负担。审 判 员 罗 先 秒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法官助理 彭 军书 记 员 任贻秋婵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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