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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生兵、澧县新鹏陶瓷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723民初23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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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723民初2320号
  • 案件名称

    黄生兵、澧县新鹏陶瓷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澧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澧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
  • 当事人

    黄生兵;澧县新鹏陶瓷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723民初2320号原告:黄生兵,男,汉族,1969年5月8日出生,住湖南省澧县。被告:澧县新鹏陶瓷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澧县澧南镇乔家河居委会大雁路59号。法定代表人:徐由强,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一飞,湖南中锋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原告黄生兵诉被告澧县新鹏陶瓷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6日立案。原告黄生兵于2021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黄生兵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黄生兵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黄生兵负担。审 判 员 罗 先 秒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法官助理 彭  军书 记 员 任贻秋婵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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