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磊、益阳市赫山区正粮水稻种植专业合作社等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2021)湘06民终238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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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6民终2383号案件名称
秦磊、益阳市赫山区正粮水稻种植专业合作社等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岳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秦磊;益阳市赫山区正粮水稻种植专业合作社;汤正祥;汤庆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湘06民终238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秦磊,男,1999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阴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益阳市赫山区正粮水稻种植专业合作社,住所地益阳市龙光侨镇李家垅村。法定代表人:汤正祥。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汤正祥,男,1973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汤庆,女,1997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上诉人秦磊因与被上诉人益阳市赫山区正粮水稻种植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正粮合作社)、汤正祥、汤庆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法院(2021)湘0624民初6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7月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秦磊、被上诉人正粮合作社的法定代表人汤正祥、汤庆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秦磊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上诉人秦磊的全部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一、涉案《水稻收割合作协议》合法有效,合同内容受法律保护。上诉人按照被上诉人汤正祥要求,缴纳了20000元诚意保证金,并且准备了三台性能好的收割机(另外配备两台备用收割机,为避免作业收割机因作业量大,出现零部件需要维修,不耽误合作社的正常生产)。上诉人多次为《水稻收购合作协议》去实地调查,协调收割机师傅从湖北赶来进行实地考察,与收割机师傅讨论做合理的收割方案,征询汤庆祥的意见后,最终确定了方案。到了收割时间,上诉人多次到合作社跟汤正祥沟通可以收割了,汤正祥总说还没有开始收割,但却将新市渡镇部分水稻交由其他收割机收割,直至合作社附近龙光桥镇李家珑村的水稻全部收割完,都一直没有通知上诉人。上诉人知道情况后,水稻收割已经接近尾声了,特意询问了汤正祥、汤庆,早稻是否还需要收割机收割,汤庆回复不需要,汤正祥回复留一部分给我们收割,当时上诉人向汤正祥讲明过他的行为是违反合同的,但汤正祥没有理会,汤正祥没有理会。上诉人委托律师向两被上诉人发了告知函后,被上诉人在仅仅退还了10000元保证金后,便不再理会上诉人。二、被上诉人提供的《关于请求解决寒露风灾害资金的报告》和《关于2020年种粮大户汤正祥受灾严重请求政府救助扶持的申请报告》内容偏离实际情况,有弄虚作假的成分。汤正祥通过土地流转的方式,流转了3300亩土地进行水稻种植,分为早晚两季,两季共计6600亩。上述两份报告仅仅只能证明被上诉人的水稻受到寒露风的影响,并且夸大了损失,雨水过多并没有影响水稻的正常收割,汤正祥采用除上诉人以外的第三方收割机,属于根本违约,已严重损害上诉人的合法权益。正粮合作社、汤正祥、汤庆辩称,当时上诉人收割了200多亩早稻,其中前面30亩是60元每亩,后面上诉人要70元每亩,被上诉人认为70元一亩划不来,所以就跟上诉人商量,早稻就不让上诉人收割了,等晚稻再喊上诉人来收,当时上诉人也是同意了的,并且还将收割机开走了。后面因为晚稻遭灾绝收了,所以就没有找上诉人来收割。关于保证金,被上诉人已经退还了10000元,对于剩余的10000元,已经跟上诉人说清楚了,让他拿收条来,但是上诉人一直没来,被上诉人并非想赖账。秦磊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三被上诉人共同退还保证金20000元;2、判令三被上诉人共同赔偿违约金90000元。(5000亩×60元×0.3);3、判令三被上诉人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一审法院认定事实:秦磊从事稻谷收割业务,正粮合作社于2015年3月23日成立,成员出资总额800万元,汤正祥系该合作社法定代表人,汤庆系汤正祥之女。2019年11月6日,双方之间达成口头水稻收割协议,且秦磊向汤正祥交付了收割机服务定金10000元。2020年1月19日,秦磊(乙方)与正粮合作社(甲方)签订书面《水稻收割合作协议》,主要内容如下:为满足正粮合作社2020年度对水稻收割机作业服务的要求,经甲乙双方决定由乙方组织收割机赴甲方水稻所在地开展有偿机收服务,特达成如下协议:一、收割时间:2020年7月5日至2020年12月1日。二、作业区域:兰溪镇、龙光桥镇、新市渡镇。三、作业面积:甲方保证双季稻收割作业面积不少于5000亩。(备注:全年收割合同里的水稻面积为仅指收割机能作业的有效面积,其他机器不能作业的水稻面积不在合同范围里)。四、收割单价:作业单价以2020年市场价为准,但不能低于60元/亩(不含税,不开票)。五、付款方式乙方向甲方预付诚意保证金总计壹万元,收割作业前甲方支付五千元油料钱,作业量达到一半,支付一半的收割费用,收割作业结束后,双方统一当面测定作业量,按实际作业量进行结算。甲方应于当季稻作业结束后当天一次性付清收割作业费,且同时返还乙方所有保证金。六、双方责任1、如实际收割作业面积少于5000亩,则乙方有权拒绝作业并终止合同,且可要求甲方进行赔偿。按合同总成交金额违约百分之四十进行赔偿。2、乙方在约定的期限内,按甲方合理要求提供3台收割机确保完成正良合作社的水稻收割。七、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交付保证金起生效。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2020年2月21日,秦磊(乙方)与正粮合作社(甲方)再次签订《水稻收割合作协议》(同时2020年1月19日签订协议作废),主要内容如下:为满足正粮合作社2020年度对水稻收割机作业服务的要求,经甲乙双方决定由乙方组织收割机赴甲方水稻所在地开展有偿机收服务,特达成如下协议:一、收割时间:2020年7月1日至2020年12月1日。二、作业区域:兰溪镇、龙光桥镇。三、作业面积:甲方保证双季稻收割作业面积不少于5000亩。(备注:全年收割合同里的水稻面积为仅指收割机能作业的有效面积,其他机器不能作业的水稻面积不在合同范围里)。四、收割单价:作业单价以2020年当地镇市场价为准(不含税,不开票)。五、付款方式1、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乙方向甲方预付诚意保证金总计20000元(大写:贰万元整);2、收割作业前甲方支付5000元(大写:伍仟元整)油料钱;3、作业量达到一半时,甲方向乙方支付50%的收割费用为一期款;4、收割作业结束后,双方统一当面测定作业量,按实际作业量进行计算。甲方应于当季稻作业结束后当天一次性付清剩余50%收割作业费,且同时返还所有保证金,如未按当季作业结束后当天结束付款,以甲方未支付部分和未返还部分应给予补偿,甲方按日息25%的违约金支付给乙方。六、双方责任……3、如实际收割作业面积少于5000亩,则乙方有权拒绝作业并终止合同,且可要求甲方进行赔偿。按合同金额违约百分之四十进行赔偿。4、乙方在约定的期限内,按甲方合理要求提供3台收割机确保完成正粮合作社的水稻收割。七、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交付保证金起生效。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协议落款处,汤庆以汤正祥的名义签订并按手印。合同签订当日,秦磊通过支付宝转账向汤庆支付保证金10000元。早稻成熟后,秦磊组织收割机收割了200余亩,因双方对收割价格产生分歧,经双方协商,秦磊不再收割早稻。2020年8月3日,汤正祥向秦磊退还保证金5000元,2020年8月9日,汤正祥退还保证金5000元。2021年1月29日,正粮合作社向益阳市赫山区农业农村局报送了《关于请求解决寒露风灾害资金的报告》和《关于2020年种粮大户汤正祥农田受灾严重请求政府救助扶持的申请报告》,第一份报告中表述,2020年9月下旬寒露风侵袭,导致3330亩水稻面积受伤严重,直接经济损失290多万元。益阳市赫山区龙光侨街道办事处加盖了情况属实的公章。第二份报告中表述,2020年早稻扬花、灌浆期间连续下雨过多,导致早稻亩产只有四百斤左右,又加上由于超镉事件的影响,早稻湿谷出售价仅72元一百斤,整个早稻我已亏损110万左右。而晚稻寒露风又来的过早,新市渡1500亩左右绝收,其它乡镇亩产不超300斤,导致晚稻亏损180万以上。益阳市龙光桥街道米香村村民委员会和益阳市赫山区龙光侨街道办事处在该报告中分别加盖了情况属实的公章。一审法院认为,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秦磊与正粮合作社约定,正粮合作社需确保2020年度秦磊拥有5000亩水稻收割面积,否则承担违约责任。但是早稻因为超镉和价格等问题,双方经协商,秦磊不再收割。秦磊诉称早稻是汤正祥拒绝秦磊收割,但从秦磊提供的聊天记录看,双方聊天语气较为友善,且秦磊主动询问汤正祥是否需要留下收割机,在汤正祥表示不需要后,秦磊当即表示同意。因此,一审法院对秦磊的主张不予采纳。而晚稻由于气候因素,导致大面积绝产,最终致使秦磊2020年度收割面积无法达到5000亩。综上可知,早稻超镉和晚稻因气候因素大面积绝产等不可抗力因素是导致被上诉人未能全面履行合同的原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条之规定,可免除正粮合作社的民事责任。正粮合作社收取保证金20000元后,返还了10000元,还应返还10000元。汤正祥作为正粮合作社的法定代表人,收取保证金系履行职务行为,而非个人行为,仅以其账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承担责任。汤庆受正粮合作社委托签订合同并收取保证金,系处理委托事务行为,其法律后果应由委托人承担。因此,汤庆不承担返还保证金10000元的责任。一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五条、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限正粮合作社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秦磊返还保证金10000元;二、驳回秦磊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2500元(秦磊已预交),减半收取1250元,由秦磊承担1136元,由正粮合作社承担114元。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围绕上诉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秦磊提交三组证据:第一组证据,告知函、微信聊天记录,拟证明涉案合同并非双方协商一致解除,上诉人秦磊已于8月12日、8月31日将支付保证金、违约金的请求告知被上诉人,但被上诉人无视上诉人的请求,已构成违约;第二组证据,现场照片、被上诉人的相关报告,拟证明在与被上诉人签订合同期限内,涉案水稻发育良好,未存在遭受自然灾害影响的情况;第三组证据,拍摄于十月份的晚稻,拟证明晚稻并未绝收,可以收割。本院认证意见为,对上述三组证据的真实性予以采信,但对其证明目的,本院将结合其他证据予以综合认定。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正粮合作社是否要承担未完全履行《水稻收割合作协议》的违约责任。秦磊与正粮合作社签订的《水稻收割合作协议》约定,正粮合作社要向秦磊提供不少于5000亩的双季稻收割面积。在秦磊收割了200多亩后,因协议中双方对收割价格约定不明,事后又未谈妥以及早稻超镉等问题,经双方协商一致,秦磊便不再收割早稻。而涉案协议约定是由秦磊收割早稻和晚稻总计5000亩,既然双方对于收割早稻一事进行了变更,秦磊再要求正粮合作社提供5000亩的水稻收割面积客观上无法实现,故秦磊以此为由要求正粮合作社承担违约责任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虽然双方就收割面积进行了变更,但协议并未就此解除,在秦磊提出要继续收割的情况下,正粮合作社仍应向秦磊提供尽可能多的水稻收割面积,否则也要承担违约责任。而根据正粮合作社向益阳市赫山区农业农村局报送的《关于请求解决寒露风灾害资金的报告》和《关于2020年种粮大户汤正祥农田受灾严重请求政府求助扶持的申请报告》可以确认,晚稻因气候因素大面积绝产,导致正粮合作社客观上无法履行合同。上述气候因素属于不可抗力,而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责任,故正粮合作社未能向秦磊提供晚稻收割面积也不构成违约。综上所述,秦磊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上诉人秦磊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李朝阳审 判 员 吴建新审 判 员 刘 霁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法官助理 乔宝全书 记 员 夏明宇行,协调收割机师傅从湖北赶来合查,协调收割机师傅从湖北赶来合作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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