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陕西集英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与白海霞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802民初3653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802民初3653号
  • 案件名称

    陕西集英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与白海霞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榆林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
  • 当事人

    白海霞;陕西集英工贸有限责任公司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 西 省 榆 林 市 榆 阳 区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2021)陕0802民初3653号原告:陕西集英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7249。法定代表人:常媛媛,系该公司执行董事。被告:白海霞,女,1979年7月21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绥德县人,住陕西省绥德县,职业不详,公民身份号码:61011XXXX907212084。原告陕西集英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白海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进行审理,后因被告无法送达故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现原告陕西集英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陕西集英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集英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40元,减半收取770元,由原告陕西集英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胡  援                          审  判  员    李鼎峰人民陪审员    钟  磊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王  琼 1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