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珠峰仪器仪表设备有限公司、吉林市思瑞经贸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423民初20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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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423民初2053号案件名称
河北珠峰仪器仪表设备有限公司、吉林市思瑞经贸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临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临漳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河北珠峰仪器仪表设备有限公司;吉林市思瑞经贸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临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423民初2053号原告:河北珠峰仪器仪表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漳县古城大道西段。法定代表人:汪玲,执行董事。被告:吉林市思瑞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法定代表人:郝贵友,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珠峰仪器仪表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吉林市思瑞经贸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表示不再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王军委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杨 健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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