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某、谭某继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525民初3231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湘0525民初3231号案件名称
曾某、谭某继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洞口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洞口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曾某;谭某案件缘由
继承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525民初3231号原告:曾某,女,1969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洞口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乐平,湖南璟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谭某,男,1993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洞口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曾某与被告谭某继承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9月14日立案。原告曾某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审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减、缓、免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曾某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曾晓勋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张倩波书 记 员 张 瑾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