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弈辛实业有限公司、林文昌等其他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2021)沪74执122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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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沪74执122号之二案件名称
上海弈辛实业有限公司、林文昌等其他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上海金融法院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上海赢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林文昌;林文洪;林文智;上海弈辛实业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金融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沪74执122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上海赢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XXX号。法定代表人:夏寒,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姚蔚薇,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上海弈辛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加枫路XXX号XXX室。法定代表人:朱从宽,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林文昌,男,1968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被执行人:林文智,男,1973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被执行人:林文洪,男,1970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申请执行人上海赢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上海弈辛实业有限公司、林文昌、林文智、林文洪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沪74民初112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申请人于2021年3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上海弈辛实业有限公司、林文昌、林文智、林文洪名下财产线索,除下列财产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房产等财产:1、于2021年8月13日轮候冻结了被执行人林文洪持有的杭州十文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出资额为人民币3500万元的股权,轮候冻结期限为三年,至2024年8月12日止。2、于2021年8月10日轮候冻结了林文智持有的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1901.8059万股的股份,轮候冻结期限为三年,至2024年8月9日止。3、于2021年8月12日轮候冻结了被执行人林文洪持有的上海一伍一拾贸易发展有限公司出资额为人民币3万元的股权,轮候冻结期限为三年,至2024年8月11日止。4、于2021年8月27日轮候冻结了被执行人林文洪持有的上海厚恩企业发展有限公司出资额为人民币990万元的股权,轮候冻结期限为三年,至2024年8月26日止。5、于2021年8月30日轮候查封了林文昌名下车牌号码为沪D4XXXX的机动车,轮候查封期限为两年,至2023年8月29日止。二、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于2021年7月15日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三、经对被执行人住所实地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鉴于本案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审 判 长 金殿军审 判 员 杨现正审 判 员 陈 曦法官助理 郑 岗书 记 员 杨 尧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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