芦凤逸、罗文庆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行为能力认定民事判决书(2021)津0105民特6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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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津0105民特652号案件名称
芦凤逸、罗文庆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行为能力认定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天津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特别程序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芦凤逸;罗文庆案件缘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津0105民特652号申请人:芦凤逸,女,1961年1月21日出生,汉族,天津市橡胶制品十一厂退休职工,住天津市河**。被申请人:罗文庆,男,1960年1月25日出生,汉族,天津市河北区鸿顺里街退休职工,住天津市河**。诉讼代理人:罗强(系被申请人之儿子),男,汉族,1989年7月20日出生,灵活就业,住天津市河**。申请人芦凤逸申请认定罗文庆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芦凤逸称,芦凤逸与罗文庆系夫妻关系。罗文庆因脑梗塞丧失行为能力。故申请来院,请求法院宣告罗文庆无民事行为能力。并指定芦凤逸为罗文庆的监护人。被申请人的诉讼代理人称,申请人所述情况属实,同意申请人的意见。经审理查明:罗文庆,男,1960年1月25日出生,汉族,天津市河北区鸿顺里街退休职工,住天津市河**。其父罗之浩2017年9月23日去世。其母杨慧兰表示不做其诉讼代理。其子罗强为诉讼代理。申请人系被申请人之妻。本院委托天津市开平司法鉴定中心对罗文庆的行为能力进行鉴定,该中心2021年9月13日出具的津开平[2021]精神病鉴字第240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罗文庆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本院认为,被申请人罗文庆现已被鉴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且罗文庆代理人同意由申请人芦凤逸作为罗文庆的监护人,本院认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九条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罗文庆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二、指定芦凤逸为罗文庆的监护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王津虎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鑫培附:本裁判文书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申请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由其近亲属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向该公民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书应当写明该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事实和根据。第一百八十八条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必要时应当对被请求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进行鉴定。申请人已提供鉴定意见的,应当对鉴定意见进行审查。第一百八十九条人民法院审理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案件,应当由该公民的近亲属为代理人,但申请人除外。近亲属互相推诿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为代理人。该公民健康情况许可的,还应当询问本人的意见。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申请有事实根据的,判决该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认定申请没有事实根据的,应当判决予以驳回。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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