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罗兆富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802执48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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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802执488号案件名称
营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罗兆富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营口市站前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营口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营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罗兆富;万众普惠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大连通泰传媒有限公司;张秋玉;张素华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营口市站前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802执488号申请执行人:营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住大连,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0554957007H。法定代表人:师守文被执行人:罗兆富,男性,1958年03月18日出生,汉族,住大连。被执行人:万众普惠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大连,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0686631260Q。法定代表人:陈会军联系被执行人:大连通泰传媒有限公司,住大连,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4594435908Y。法定代表人:张秋玉联系被执行人:张秋玉,女性,1963年0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大连。被执行人:张素华,女性,1960年0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大连。本院在执行营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与罗兆富、万众普惠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大连通泰传媒有限公司、张秋玉、张素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辽0802执488号案件的执行。终结(2021)辽0802执488号案件中对被执行人罗兆富、万众普惠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大连通泰传媒有限公司、张秋玉、张素华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学武审判员 许 娇审判员 仲玉虹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韩 澍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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