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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罗兆富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802执48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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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802执488号
  • 案件名称

    营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罗兆富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营口市站前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营口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
  • 当事人

    营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罗兆富;万众普惠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大连通泰传媒有限公司;张秋玉;张素华
  • 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营口市站前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802执488号申请执行人:营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住大连,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0554957007H。法定代表人:师守文被执行人:罗兆富,男性,1958年03月18日出生,汉族,住大连。被执行人:万众普惠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大连,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0686631260Q。法定代表人:陈会军联系被执行人:大连通泰传媒有限公司,住大连,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4594435908Y。法定代表人:张秋玉联系被执行人:张秋玉,女性,1963年0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大连。被执行人:张素华,女性,1960年0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大连。本院在执行营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与罗兆富、万众普惠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大连通泰传媒有限公司、张秋玉、张素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辽0802执488号案件的执行。终结(2021)辽0802执488号案件中对被执行人罗兆富、万众普惠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大连通泰传媒有限公司、张秋玉、张素华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学武审判员  许 娇审判员  仲玉虹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韩 澍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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