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文龙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2021)陕0824执207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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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824执2079号案件名称
高文龙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靖边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高文龙案件缘由
罚金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21)陕0824执2079号 被执行人高某某,男,汉族,1981年01月05日生,身份证号码:612XXXXXXXXXXXXXXX,住靖边县新房滩移民区。。 关于被执行人高某某犯危险驾驶罪罚金一案,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短信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廉政监督卡、司法公开告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2、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查询了被执行人高某某的相关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无对外投资信息,未能找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高某某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能力时,可以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 雷斌琦审判员 折宝明审判员 周 虎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 闫 聪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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