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樟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皮江桃等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赣0982执保5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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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赣0982执保556号案件名称
江西樟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皮江桃等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樟树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樟树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江西樟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皮江桃;陈小群案件缘由
申请保全案件;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西省樟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赣0982执保556号申请人:江西樟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樟树市。法定代表人:熊小妹,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皮江桃,男,1993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樟树市。被申请人:陈小群,女,1967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住江西省樟树市。本院在审理江西樟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皮江桃、陈小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江西樟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皮江桃、陈小群的银行存款共计150,000元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价值150,000元的等额财产。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财产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皮江桃、陈小群150,000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杨卫东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蒋旺旺江西省樟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赣0982执保556号申请人:江西樟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樟树市。法定代表人:熊小妹,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皮江桃,男,1993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樟树市。被申请人:陈小群,女,1967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住江西省樟树市。本院在审理江西樟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皮江桃、陈小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江西樟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皮江桃、陈小群的银行存款共计150,000元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价值150,000元的等额财产。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财产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皮江桃、陈小群150,000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杨卫东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蒋旺旺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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