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兴燕、贵州凌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黔0302民初1447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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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0302民初14477号案件名称
何兴燕、贵州凌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遵义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何兴燕;贵州凌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黔0302民初14477号原告:何兴燕,女,1981年5月15日生,汉族,仁怀市人,住贵州省仁怀市。被告:贵州凌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龙坑街道谢家社区。法定代表人:凌庆元。本院在审理原告何兴燕与被告贵州凌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一案,因原告何兴燕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黄瑾静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刁孝娟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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