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春生、李花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0185民初29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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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0185民初2958号案件名称
郭春生、李花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登封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登封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郭春生;李花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185民初2958号原告:郭春生,男,1970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登封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书杰,郑州市登封市嵩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花,女,1968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登封市。原告郭春生与被告李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3日立案受理后,原告郭春生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身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春生撤诉。案件受理费176元,减半收取计88元,由原告郭春生负担。审判员 梁大伟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郭依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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