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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罗远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625执583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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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625执583号之一
  • 案件名称

    张罗远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志丹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张罗远
  • 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625执583号之一被执行人张罗远,男,1984年1月1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张罗远诈骗罪一案,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2019)陕0625刑初7号人民法院作出具有执行内容的刑事案件生效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于2021年4月29日移交执行。执行标的:罚金8000元。本案依法向被执行人张罗远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后,被执行人张罗远未申报财产、未履行案件款。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张罗远在商业银行、网络银行的存款情况,银行账户和财付通支付账户上有2127.91元,依法予以划拨上缴,均无存款,查询了被执行人张罗远的股票、基金、房产、车辆、工商登记情况,均无登记,依法对被执行人张罗远限制消费。至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2021)陕0625执583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再次立案予以追缴,追缴时效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党飞雄审判员  郭金柱审判员  冯海浪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亚全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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