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海彬、杨势声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桂0702执150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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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桂0702执1509号案件名称
陈海彬、杨势声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钦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陈海彬;杨势声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桂0702执1509号申请执行人:陈海彬,男,1981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合浦县。被执行人:杨势声,男,1983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西钦州市钦南区。申请执行人陈海彬与被执行人杨势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桂0702民初44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杨势声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陈海彬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6月29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1、2021年6月30日向被执行人杨势声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接到通知书之日起即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发出报告财产令要求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杨势声没有在执行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也没有向本院报告财产,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杨势声限制其高消费,并纳入失信人名单。2、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公安部车辆登记部门、不动产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证券机构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杨势声名下的财产,并已额度冻结被执行人杨势声在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招商银行、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账户内的存款,冻结期限自2021年7月22日起至2022年7月21日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3、通过现场查询向不动产登记中心、房产局、工商、车管所、住房公积金、金融理财、保险等部门发出协助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被执行人杨势声名下的位于钦州市已被本院另案查封,暂不宜处置。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本院已依法告知申请执行人陈海彬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的有关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杨势声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陈海彬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韦 民审 判 员 项 钦审 判 员 赵 锋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法官助理 张 易书 记 员 彭丽芬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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