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固县贾山页岩砖厂、徐波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722民初279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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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722民初2795号案件名称
城固县贾山页岩砖厂、徐波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城固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城固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城固县贾山页岩砖厂;徐波;杜忠华案件缘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 西 省 城 固 县 人 民 法 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722民初2795号 原告:杜甲某,男,生于1965年1月1日,汉族,住城固县XX镇,农民。公民身份号码。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蛟,城固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委托代理。被告:徐某,男,汉族,生于1973年11月25日,住城固县XX镇,农民。公民身份号码。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经伦,许家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委托代理。被告:城固县XX页岩砖厂。地址:城固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方甲某。委托诉讼代理人:方乙某,男,生于1996年1月24日,汉族,住城固县XX镇,系方甲某儿子。公民身份号码。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委托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杜甲某与被告徐某、城固县XX页岩砖厂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杜甲某向本院提出了对被告徐某、城固县XX页岩砖厂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杜甲某自愿申请对被告徐某、城固县XX页岩砖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甲某撤回对被告徐某、城固县XX页岩砖厂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12元,减半收取506元,由原告杜甲某承担。 审 判 员 石文渊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张 戈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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