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景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北京中天恒运通信技术有限公司等申请保全案件、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鲁1403执保10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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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鲁1403执保1002号案件名称
河北景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北京中天恒运通信技术有限公司等申请保全案件、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德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河北景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北京中天恒运通信技术有限公司;北京中天恒运通信技术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案件缘由
申请保全案件;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鲁1403执保1002号申请人:河北景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景县。法定代表人:崔娜红,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北京中天恒运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法定代表人:王乐乐,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北京中天恒运通信技术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负责人:邹涛,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河北景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北京中天恒运通信技术有限公司、北京中天恒运通信技术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执行人北京中天恒运通信技术有限公司、北京中天恒运通信技术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00万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河北景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北京中天恒运通信技术有限公司、北京中天恒运通信技术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00万元。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审判员 李 峰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丁丽媛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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