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阳光壹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宋承含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114民初1067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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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114民初10676号案件名称
天津阳光壹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宋承含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沈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天津阳光壹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宋承含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114民初10676号原告:天津阳光壹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吉力湖街28号。负责人:丁峰,系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孔蕾,女,1967年6月16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现住沈阳市沈河区。被告:宋承含,现住沈阳市于洪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阳光壹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诉被告宋承含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其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阳光壹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杨宁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程敏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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