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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沺螺家政服务有限公司与余春牡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2021)京03民特29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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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京03民特290号
  • 案件名称

    北京沺螺家政服务有限公司与余春牡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北京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特别程序
  • 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
  • 当事人

    北京沺螺家政服务有限公司;余春牡
  • 案件缘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京03民特290号申请人:北京沺螺家政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北路102号楼4层415。法定代表人:闫志民,经理。被申请人:余春牡,女,1982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黟县。申请人北京沺螺家政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沺螺家政公司)与被申请人余春牡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3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沺螺家政公司申请称:请求撤销北京市朝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朝阳仲裁委)作出的京朝劳人仲字[2021]第06364号裁决书。事实和理由:本案仲裁裁决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应予撤销。一、仲裁中余春牡提供的证据全部是个人微信、个人银行卡等截图,并不能代表其和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其中个人打款的截图显示的也是个人行为,个人雇佣其进行劳务工作,直到工作结束,付劳务费用。二、仲裁中余春牡主张其工资为6795元,证据不足,裁决书中并没有体现,沺螺家政公司和余春牡并不存在雇佣关系,也就不存在工资,仲裁庭不应采纳余春牡提交的微信截图等作为证据。沺螺家政公司对余春牡提交的截图存在质疑,所有的打款都是闫志民个人账户打款,不是公司行为,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没有上班打卡考勤记录,在仲裁中余春牡并未就其是公司员工的事实进行举证。余春牡辩称,同意仲裁裁决,不同意沺螺家政公司的申请。经审查查明:余春牡因与沺螺家政公司产生劳动争议,向朝阳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请,要求沺螺家政公司支付2020年6月1日至8月10日期间工资6795元。朝阳仲裁委于2021年6月28日作出京朝劳人仲字[2021]第06364号裁决书,裁决沺螺家政公司于裁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支付余春牡2020年6月1日至8月10日期间工资6795元。该裁决对沺螺家政公司为终局裁决。本案审查过程中,沺螺家政公司向本院提交员工花名册、疫情发放工资说明、社保记录、工资表、劳务人员花名册、2020年考勤情况等证据,共同证明余春牡并非沺螺家政公司员工。对此余春牡表示,沺螺家政公司提交的花名册并不包含公司保洁人员,不认可其提交的证据。余春牡向本院提交其穿有沺螺家政公司工服的照片、证人证言及相关视频、网页截图、微信聊天记录截图等证据,用以证明其与沺螺家政公司有劳动关系。对此沺螺家政公司表示,不认可余春牡提交证据的真实性,认为余春牡与第三人的聊天记录、证人证言无法达到其证明目的。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应当举证证明仲裁裁决存在上述法律规定的情形。本案中,沺螺家政公司主张仲裁裁决适用法律错误,其主要理由是认为朝阳仲裁委采信证据错误、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错误,但对证据进行审查及依据证据认定双方是否存在用工关系的事实属于事实审查范畴,因沺螺家政公司在仲裁庭审中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朝阳仲裁委根据余春牡提交的证据,结合劳动案件中举证责任的分配情况以及案件审理查明的事实对本案作出的认定处理,并不属于上述法律规定的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情形,且结合本次撤销程序中双方提供的证据进行综合分析,本院亦难以认定仲裁裁决存在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情形,故对沺螺家政公司的申请理由,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北京沺螺家政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申请费10元,由北京沺螺家政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郑吉喆审 判 员 尚晓茜审 判 员 胡新华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法官助理 汤和云法官助理 武 菁书 记 员 马梦蕾书 记 员 陈昭希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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