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凯、苟红均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222执1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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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222执131号案件名称
李凯、苟红均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宜君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宜君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李凯;苟红均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宜君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21)陕0222执131号 申请执行人:苟红均,男,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3392,住咸阳市渭城区。被执行人:李凯,男,汉族,1972年7月19日生,公民身份号码:21020XXXX207190130,住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本院在执行苟红均与李凯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20)陕0222民初34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请求被执行人支付劳务费24821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1337,本院依法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李凯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司法公开告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向本院报告财产,同时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控。经查,被执行人李凯名下无保险、无证券、无车辆、无网络资金、无银行存款。已向被执行人李凯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于2021年9月17日电话约谈苟红均,向其告知被执行人的财产查控结果,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受理后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司法公开告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其报告财产,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同意不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李 辉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 法 官 助 理 韩雪萍 书 记 员 杨 星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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