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青、何业本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502执590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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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502执590号之一案件名称
周青、何业本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邵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周青;何业本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502执59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周青,女,汉族,1971年6月28日出生,住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被执行人:何业本,男,汉族,1966年12月1日出生,住湖南省新邵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周青与被执行人何业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周青与被执行人何业本达成和解协议,需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湘0502执590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跃民审判员 周 虹审判员 张 强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黄海波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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