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江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韩明祥等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鲁1491执827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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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鲁1491执827号之一案件名称
德州市江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韩明祥等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德州市江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韩明祥;韩玉国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鲁1491执82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德州市江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从声,总经理。被执行人:韩明祥,男,汉族。被执行人:韩玉国,男,汉族。本院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德州市江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韩明祥、韩玉国追偿权纠纷一案中,依据(2021)鲁1491民初875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韩明祥、韩玉国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韩明祥、韩玉国履行义务,被执行人韩明祥、韩玉国未履行相应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韩明祥、韩玉国名下银行存款107189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刘保川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东旭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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