龚喜林与杨朝华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川1524执994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川1524执994号案件名称
龚喜林与杨朝华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长宁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长宁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龚喜林;杨朝华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长宁县人民法院协 助 执 行 通 知 书(2021)川1524执994号长宁县司法局: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龚喜林与被执行人杨朝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作出的(2021)川1524执994号执行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杨朝华未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请协助执行以下事项:扣留被执行人杨朝华在你处每月工资等收入元。停止扣留时间另行通知。附:(2021)川1524执994号执行裁定书一份。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本院地址:长宁县泽洪路二段327号邮编:644300联系人:陈彬联系电话:(0831)8789060135681119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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