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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翠丽、凯泰资产管理(大连)有限公司等委托理财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吉0104执67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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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吉0104执678号
  • 案件名称

    刘翠丽、凯泰资产管理(大连)有限公司等委托理财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长春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刘翠丽;凯泰资产管理(大连)有限公司;王钰
  • 案件缘由

    委托理财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吉0104执678号申请执行人:刘翠丽,女,住吉林省辽源市。被执行人:凯泰资产管理(大连)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中南路125号13-1。法定代表人:杨柳。被执行人:王钰,男,住辽宁省大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关于申请执行人刘翠丽与被执行人凯泰资产管理(大连)有限公司、王钰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案,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吉0104民初6777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凯泰资产管理(大连)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立即返还原告刘翠丽理财款本金481,903.47元;二、被告凯泰资产管理(大连)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刘翠丽利息200,000.00元;三、被告凯泰资产管理(大连)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刘翠丽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以481,903.47元为本金,自2019年11月16日开始计算至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4%计算;四、被告凯泰资产管理(大连)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原告刘翠丽律师费人民币37,500.00元;五、被告王钰对被告凯泰资产管理(大连)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六、驳回原告刘翠丽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案件受理费11,090.00元,由被告凯泰资产管理(大连)有限公司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实施了如下执行措施:1、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2、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等惩戒措施。3、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土地使用权、等进行了查询。本案执行标的为850000.00元,执行到位0元。本院认为,本院已穷尽执行手段,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条件,应予终结本次执行。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吉0104民初677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强审判员 闫 涵审判员 吕同玉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佳萍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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