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东市某某某某担保有限责任公司、马某某保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603执1202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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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603执1202号之一案件名称
丹东市某某某某担保有限责任公司、马某某保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丹东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丹东市某某某某担保有限责任公司;马某某案件缘由
保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603执120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丹东市某某某某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辽宁省丹东市。法定代表人:于某某,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胡某,辽宁中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马某某,女,1971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丹东市某某某某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马某某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生效的本院(2016)辽0603民初3042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将其持有的丹东某某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400万股股权出质登记给申请执行人丹东市某某某某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本院于2021年4月27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的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应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将其持有的丹东某某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400万股股权出质登记给申请执行人丹东市某某某某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未能自动履行判决义务,2021年7月15日,本院裁定由丹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将被执行人马某某持有的丹东某某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400万股股权出质登记给申请执行人丹东市某某某某担保有限责任公司。2021年8月10日,丹东市某某某某某某局以《关于无法协助执行股权出质登记的情况说明》回复本院,称在丹东市某某某某某某局里收取的丹东某某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11日交纳的公司登记(备案)章程中显示被执行人马某某的股权为0,对本案的协助股权出质登记事项,丹东市某某某某某某局无法予以协助执行。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电话方式告知申请人,申请人认可本院的执行结果。现因丹东市某某某某某某局已向我院说明本案被执行人马某某在丹东某某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的股权为0,本院发出的办理股权出质登记事项无法协助执行,申请执行人的执行申请暂无法得以实现,故本院(2016)辽0603民初3042号民事判决暂无法执行。经合议庭合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辽0603民初3042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符合恢复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陶占华执行员 牛付平执行员 鄂 斌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徐撄哲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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