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分行、四川德财房地产开发投资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0921执1142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川0921执1142号
  • 案件名称

    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分行、四川德财房地产开发投资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蓬溪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蓬溪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9 0:00:00
  • 当事人

    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分行;四川德财房地产开发投资有限公司;王德财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蓬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0921执1142号申请执行人: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分行,住所地:遂宁市船山区西山北路627号。负责人:林兆,该分行行长。被执行人:四川德财房地产开发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遂宁市开发区蜀秀西街2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900565660460N。法定代表人:王德财,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王德财,男,1969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登记地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现住四川省遂宁市河东新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分行与被执行人四川德财房地产开发投资有限公司、王德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相关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川0903民初417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向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13,693,293.80元及利息等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经查,本案与本院(2021)川0921执1134号执行案件为系列案件,为便于案件管理和执行,本院决定将本案与(2021)川0921执1134号案件并案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川0921执1142号案件的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其他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唐晓鸣审判员  文国江审判员  唐 权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九日书记员  朱元杰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