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新斌、大连恒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2021)辽0204财保3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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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204财保311号案件名称
孙新斌、大连恒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审理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大连市案件类型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孙新斌;大连恒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204财保311号申请人:孙新斌,女,1967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沙河口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宋俊岩,辽宁同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大连恒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锦华中园45-2D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0097181644P。法定代表人:杜旭,系公司经理。申请人孙新斌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大连恒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大连市沙河口区房屋的产籍及同时查封相对应的土地使用权,并提供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出具的财产保全保单保函作为担保。本院受理后,依法向申请人送达了预交诉讼费用通知书,告知其七日内缴纳保全申请费,但申请人逾期未缴纳保全申请费,亦未提出减、缓、免交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孙新斌逾期未缴纳保全申请费,亦未提出减、缓、免交申请的申请,应视为其撤回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处理。审判员 阚 红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孟凡姣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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