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某某、白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711民初168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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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711民初1680号案件名称
许某某、白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锦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许某某;白某某;海城市嘉城运输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鞍山市海城支公司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711民初1680号原告:许某某,男,1979年4月6日生,汉族,住锦州市古塔区。被告:白某某,男,1978年10月13日生,住辽宁省鞍山市立山区。被告:海城市嘉城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鞍山市海城市兴海管理区三水-柳岸花铭小区9号门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381794837143B。法定代表人:杨培清,该公司经理。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鞍山市海城支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鞍山市海城市响堂管理区荒岭村金汇佳园4-1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3817746225831。负责人:孟祥文。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某某与被告白某某、海城市嘉城运输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鞍山市海城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许某某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某某撤回起诉。审 判 员 潘志强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法官助理 陈珊珊书 记 员 张微微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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