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成旭、马秀璋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114民初1310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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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114民初13100号案件名称
马成旭、马秀璋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马成旭;马秀璋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114民初13100号原告:马成旭,男,1986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于洪区汪河路25号1-10-12。被告:马秀璋,男,1958年9月7日出生,满族,住沈阳市铁西区。公民身份号码:2101061958××××××××。原告马成旭与被告马秀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6日立案。原告马成旭于2021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不规避法律,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利益。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成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马成旭承担。审判员 赵萍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马姣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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