骆胜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赣0191执906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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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赣0191执906号之一案件名称
骆胜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骆胜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赣0191执906号之一被执行人:骆胜,男,1999年3月9日出生于江西省湖口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家住江西省湖口县。关于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骆胜犯盗窃罪一案,本院(2020)赣0191刑初118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判决,立即缴纳罚金2000元,追缴退赔485元,总计:2485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本院于2021年7月19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情况如下:1、2021年7月19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2021)赣0191执906号执行裁定书。2、2021年7月20日,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理财产品、有价证券、房产和车辆、股权股息、保险产品等财产信息发起“总对总”网络查询,发现被执行人银行账户有存款1111.23元。本院对被执行人银行账户予以冻结。3、2021年7月21日,经向南昌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无房产登记信息。4、2021年7月23日,经向南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无公积金财产信息。5、2021年7月26日,经电话传唤,被执行人未到法院进行约谈。6、2021年9月1日,委托九江市湖口县人民法院查询被执行人的房产、公积金及查找被执行人下落,2021年9月3日,经九江市湖口县人民法院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公积金财产信息。7、2021年9月3日,再次发起“总对总”网络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财产。8、2021年9月8日,扣划被执行人的存款1111.23元,其中470元退赔被害人,641.23元作为罚金由本院农业银行账户上缴国库。9、2021年9月10日,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和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将文书送达当事人。本案被执行人应履行金额为2485元,已履行金额为1111.23元,未履行金额为1373.77元。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因本案罚金未全部缴纳,今后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本院将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周丽华审 判 员 胡显耀审 判 员 邓鹏羽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法官助理 王 东书 记 员 钟 婧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赣0191执906号之一被执行人:骆胜,男,1999年3月9日出生于江西省湖口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家住江西省湖口县。关于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骆胜犯盗窃罪一案,本院(2020)赣0191刑初118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判决,立即缴纳罚金2000元,追缴退赔485元,总计:2485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本院于2021年7月19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情况如下:1、2021年7月19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2021)赣0191执906号执行裁定书。2、2021年7月20日,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理财产品、有价证券、房产和车辆、股权股息、保险产品等财产信息发起“总对总”网络查询,发现被执行人银行账户有存款1111.23元。本院对被执行人银行账户予以冻结。3、2021年7月21日,经向南昌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无房产登记信息。4、2021年7月23日,经向南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无公积金财产信息。5、2021年7月26日,经电话传唤,被执行人未到法院进行约谈。6、2021年9月1日,委托九江市湖口县人民法院查询被执行人的房产、公积金及查找被执行人下落,2021年9月3日,经九江市湖口县人民法院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公积金财产信息。7、2021年9月3日,再次发起“总对总”网络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财产。8、2021年9月8日,扣划被执行人的存款1111.23元,其中470元退赔被害人,641.23元作为罚金由本院农业银行账户上缴国库。9、2021年9月10日,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和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将文书送达当事人。本案被执行人应履行金额为2485元,已履行金额为1111.23元,未履行金额为1373.77元。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因本案罚金未全部缴纳,今后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本院将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周丽华审 判 员 胡显耀审 判 员 邓鹏羽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法官助理 王 东书 记 员 钟 婧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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