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马桂芬、吾尔古丽阿吾塔很等吾守尔斯马依、孜不然阿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4301执434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新4301执434号
  • 案件名称

    马桂芬、吾尔古丽阿吾塔很等吾守尔斯马依、孜不然阿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阿勒泰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阿勒泰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
  • 当事人

    马桂芬;吾尔古丽阿吾塔很;吾守尔斯马依;孜不然阿提
  • 案件缘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4301执434号申请执行人:马桂芬,女,1957年4月18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市。    被执行人:吾尔古丽阿吾塔很,女,维吾尔族,1954年10月18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市。    被执行人:吾守尔斯马依,男,维吾尔族,1949年9月1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市。    被执行人:孜不然阿提,女,维吾尔族,1982年3月19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市。    申请执行人马桂芬与被执行人吾尔古丽阿吾塔很、吾守尔斯马依、孜不然阿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阿勒泰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新43民终28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吾尔古丽阿吾塔很、吾守尔斯马依、孜不然阿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马桂芬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50000元,已执行标的19395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一、本院向被执行人吾尔古丽阿吾塔很、吾守尔斯马依、孜不然阿提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拒不履行生效判决、裁定义务后果告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向我院如实报告自己的财产情况,但被执行人未申报财产也未主动履行还款义务。    二、本院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吾尔古丽阿吾塔很、吾守尔斯马依、孜不然阿提名下除部分存款外,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名下的存款账户。    三、本院依申请人的申请,通过最高人民法院限高系统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    本院将上述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案件执行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马桂芬,并进行了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约谈。    本院认为,本院已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吾尔古丽阿吾塔很、吾守尔斯马依、孜不然阿提的银行账户并予以扣划,对被执行人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审判长    郑利审判员    米热别克扎尔克汗审判员    马哈特哈力塔依二○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凯晨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