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隆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孝伍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524民初3692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湘0524民初3692号案件名称
湖南隆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孝伍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隆回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隆回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湖南隆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孝伍;李海桃;李传中;龙春霞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524民初3692号原告:湖南隆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隆回县桃洪镇朝阳路208号。法定代表人:黄学,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志鹏、刘光宝,湖南隆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职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罗孝伍,男,1978年3月28日生,汉族,湖南省隆回县人,住隆回县。被告:李海桃,女,1974年7月17日生,汉族,湖南省隆回县人,住隆回县。被告:李传中,男,1982年8月23日生,汉族,湖南省隆回县人,住隆回县。被告:龙春霞,女,1991年6月7日生,汉族,湖南省隆回县人,住隆回县。原告湖南隆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罗孝伍、李海桃、李传中、龙春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7日立案受理。原告湖南隆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湖南隆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协商好为由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隆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本案受理费2452.28元,减半收取1226.14元,由原告湖南隆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李国辉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法官 助理 陈 茗代理书记员 王茜姣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蔡云云、谢志敏所有权确认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湘0202民初1810号 下一篇 韦某某、吴某某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湘0407执86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