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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明伍、李华贵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川3428民初30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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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川3428民初300号
  • 案件名称

    付明伍、李华贵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普格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普格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
  • 当事人

    付明伍;李华贵
  • 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普格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3428民初300号原告:付明伍,男,汉族,1973年2月5日出生,四川省宁南县人,村民,现住宁南县。被告:李华贵,男,汉族,1985年9月11号出生,四川省普格县人,村民,户籍地址四川省普格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付明伍与被告李华贵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付明伍于2021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明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00元,公告费人民币300.00元,由原告付明伍承担。审判长 李 明 晏审判员 王 国 治审判员 阿支乃古日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阿付 尔古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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