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明伍、李华贵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川3428民初30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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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3428民初300号案件名称
付明伍、李华贵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普格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普格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付明伍;李华贵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普格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3428民初300号原告:付明伍,男,汉族,1973年2月5日出生,四川省宁南县人,村民,现住宁南县。被告:李华贵,男,汉族,1985年9月11号出生,四川省普格县人,村民,户籍地址四川省普格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付明伍与被告李华贵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付明伍于2021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明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00元,公告费人民币300.00元,由原告付明伍承担。审判长 李 明 晏审判员 王 国 治审判员 阿支乃古日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阿付 尔古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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