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孙凤山、赵岩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冀0982执2144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冀0982执2144号
  • 案件名称

    孙凤山、赵岩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任丘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任丘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
  • 当事人

    孙凤山;赵岩
  • 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冀0982执2144号申请执行人:孙凤山,男,1968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任丘市。被执行人:赵岩,男,1985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任丘市。申请人执行人孙凤山与被执行人赵岩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任丘市人民法院作出(2021)冀0982民初201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2600元,缴纳执行费50元。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如下强制执行措施:一、2021年8月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二、2021年8月10日进行了网络查控,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金融理财产品、股息红利,未查找到财产;三、2021年8月25日进行了传统查控,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住房公积金、收益类保险,未查找到被执行财产。四、被执行人经传票传唤未到庭。五、2021年9月23日本院进行第二次网络查控,未查找到被执行财产;六、依法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人名单。本院认为,本院依法穷尽强制执行措施,未查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任丘市人民法院作出(2021)冀0982民初202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恢复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金延凯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高鹏宇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