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某物贸有限责任公司与吉林省某胶芯泵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103民初6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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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103民初625号案件名称
长春某物贸有限责任公司与吉林省某胶芯泵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长春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长春某物贸有限责任公司;吉林省某胶芯泵业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吉0103民初625号原告:长春某物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西环城路3143号四季青市场新钢区0706号铺位。法定代表人:张玉芝,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磊,长春市宽城区奋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吉林省某胶芯泵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兰家镇。法定代表人:刘昭焰,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祝国,男,该公司副总经理。第三人:长春市宽城区兰家镇丛家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兰家镇丛家村。负责人:王**,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权淑华,女,该村书记。原告长春某物贸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吉林省某胶芯泵业有限公司、第三人长春市宽城区兰家镇丛家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日立案。长春某物贸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春某物贸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长春某物贸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长 王昱人民陪审员 张淑范人民陪审员 靳孝新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美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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