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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勇超、李水霞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1022执159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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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1022执159号之一
  • 案件名称

    王勇超、李水霞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丹凤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丹凤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
  • 当事人

    王勇超;李水霞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丹凤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1022执15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超,男,汉族委托代理人:马佳凯,男,系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李水霞,女。李水霞与王永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北海国际仲裁院作出(2018)北国仲字第57971号仲裁裁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王永超向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陕10执85号执行决定书决定指定本院执行,本院于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四日立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李水霞采取了如下措施:1、本院于2021年5月13日向被执行人李水霞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告知其案件已立案执行及其不履行义务将依法承担的法律后果,被执行人李水霞长期未在家,通过邮政专递邮寄送达了上述法律文书。2、本院依法通过执行案件管理系统“总对总”、“点对点”对被执行人李水霞的银行存款、机动车、房产、证券信息进行了多次查询,反馈显示执行人李水霞在工商银行有存款308.02元,在中国民生银行北京西单支行有存款1858.57元,依法冻结上述存款账户,因上述账户被多家法院在先冻结,实际控制金额为“0”。无工商、房屋、证券等财产登记信息。3、本院依法调查了被执行人李水霞在本院辖区的银行存款、机动车、工商登记、有价证券等财产状况,未发现除上述财产之外的财产线索。经往被执行人户籍地调查,证实被执行人李水霞户籍迁出多年,下落不明,在户籍地无财产。4、依法对被执行人李水霞采取限制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措施。5、依法委托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李水霞住所地的房屋登记情况进行调查,反馈被执行人李水霞在住所地无不动产登记信息。6、本院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人后,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书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查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唐 琳审判员 李瑞芳审判员 侯 凤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彭翠芸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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