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桂波、汤金华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赣0825执627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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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赣0825执627号之一案件名称
杨桂波、汤金华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永丰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永丰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杨桂波;汤金华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西省永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赣0825执62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杨桂波,男,1989年9月28日生,住江西省吉安市永丰县。被执行人:汤金华,男,1974年5月23日生,住江西省吉安市永丰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桂波与被执行人汤金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现暂时申请撤回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杨桂波申请撤回执行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杨桂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汤金华(2021)赣0825民初950号民事判决书案件终结执行。因申请人申请撤回执行而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曾国平审判员 黄文娟审判员 陈 鑫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邹婧雅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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