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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东梅、山东崇鼎投资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鲁1491执5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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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鲁1491执534号
  • 案件名称

    汪东梅、山东崇鼎投资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
  • 当事人

    汪东梅;山东崇鼎投资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鲁1491执534号申请执行人:汪东梅,女性,1970年12月5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被执行人:山东崇鼎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天衢中路155号金茂豪庭小区1号楼门市03-04号。法定代表人:徐伟,执行董事。本院在执行汪东梅与山东崇鼎投资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山东崇鼎投资有限公司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责令被执行人山东崇鼎投资有限公司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山东崇鼎投资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账户及网络资金,无可供执行的存款。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信息,无车辆信息。本院去往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无不动产信息。通过调查被执行人的住所地也不在注册地经营。综上,现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与申请执行人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对被执行人山东崇鼎投资有限公司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鹏审判员 刘保川审判员 李文桥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史亚龙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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