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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百嘉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湘潭分公司、郭耀立等申请支付令申请支付令审查民事裁定书(2021)湘0302民督1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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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302民督127号
  • 案件名称

    广州百嘉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湘潭分公司、郭耀立等申请支付令申请支付令审查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湘潭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督促
  • 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
  • 当事人

    广州百嘉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湘潭分公司;郭耀立;王艳
  • 案件缘由

    申请支付令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302民督127号申请人:广州百嘉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湘潭分公司,营业场所湖南省湘潭市九华宝马东路1号九华服务大楼8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30300680347154F。负责人:陈敏怡。委托代理人:刘国柱,湖南金州(湘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郭耀立,男,1971年4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现住湘潭市九华经济区。被申请人:王艳,女,1973年2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现住湘潭市九华经济区。申请人广州百嘉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湘潭分公司与被申请人郭耀立、王艳申请支付令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6日立案后,于2021年8月27日发出(2021)湘0302民督127号支付令,限令被申请人郭耀立、王艳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收到债务人提出的书面异议后,经审查,异议成立的,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支付令自行失效。”本院发出支付令后,被申请人郭耀立、王艳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经审查认为该异议成立,应裁定终结督促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本院(2021)湘0302民督127号支付令自行失效。申请费16元,由申请人广州百嘉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湘潭分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吴金平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法官助理 陈璐璐书 记 员 喻晓希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人民法院收到债务人提出的书面异议后,经审查,异议成立的,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支付令自行失效。支付令失效的,转入诉讼程序,但申请支付令的一方当事人不同意提起诉讼的除外。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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