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颖萍、马祖范热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调解书(2021)甘2922民初136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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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甘2922民初1360号案件名称
马颖萍、马祖范热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调解书审理法院
甘肃省康乐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甘肃省康乐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马颖萍;马祖范热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康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21)甘2922民初1360号原告:马颖萍,女,东乡族,1987年7月15日出生,甘肃省临夏市人,住临夏市百益城小区A区。被告:马祖范热,男,回族,1985年1月6日出生,甘肃省康乐县,住康乐县,农民。原告马颖萍与被告马祖范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8日受理后,依法采用普通审理了此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欠款及利息共计人民币伍万壹仟陆佰元整(55200.00元),其中本金40000元,利息15200元。2、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原告马颖萍于2017年6月28日借给被告马文林(身份证姓名:马祖范热)人民币肆万元(40000元),借条签订后约定于2020年6月28日前一次性付清,但还款期限届满后,被告迟迟不愿偿还借款。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一、被告马祖范热给付原告马颖萍本金40000元,利息5000元,共计45000元,当庭给付4410元,于2022年3月9日前给付20000元,剩余20590元于2022年9月9日前付清;二、其他诉讼请求,原、被告自愿放弃。案件受理费1180元,减半收取590元,由被告马祖范热承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生人民陪审员 马希胜人民陪审员 马玉忠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 记 员 杨 斌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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