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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颖萍、马祖范热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调解书(2021)甘2922民初136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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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甘2922民初1360号
  • 案件名称

    马颖萍、马祖范热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调解书
  • 审理法院

    甘肃省康乐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甘肃省康乐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
  • 当事人

    马颖萍;马祖范热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康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21)甘2922民初1360号原告:马颖萍,女,东乡族,1987年7月15日出生,甘肃省临夏市人,住临夏市百益城小区A区。被告:马祖范热,男,回族,1985年1月6日出生,甘肃省康乐县,住康乐县,农民。原告马颖萍与被告马祖范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8日受理后,依法采用普通审理了此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欠款及利息共计人民币伍万壹仟陆佰元整(55200.00元),其中本金40000元,利息15200元。2、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原告马颖萍于2017年6月28日借给被告马文林(身份证姓名:马祖范热)人民币肆万元(40000元),借条签订后约定于2020年6月28日前一次性付清,但还款期限届满后,被告迟迟不愿偿还借款。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一、被告马祖范热给付原告马颖萍本金40000元,利息5000元,共计45000元,当庭给付4410元,于2022年3月9日前给付20000元,剩余20590元于2022年9月9日前付清;二、其他诉讼请求,原、被告自愿放弃。案件受理费1180元,减半收取590元,由被告马祖范热承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生人民陪审员  马希胜人民陪审员  马玉忠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 记 员  杨 斌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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