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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唐浮、刘绍津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民事裁定书(2021)桂1103民特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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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桂1103民特48号
  • 案件名称

    黄唐浮、刘绍津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贺州市平桂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贺州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特别程序
  • 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
  • 当事人

    黄唐浮;刘绍津
  • 案件缘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1-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平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桂1103民特48号申请人:黄唐浮,男,1963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贺州市平桂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小芸,广西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受贺州市平桂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申请人:刘绍津,男,1984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贺州市平桂区。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受理申请人黄唐浮与申请人刘绍津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本院依法由审判员张媛月审查此案,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黄唐浮与申请人刘绍津劳务合同纠纷,于2021年9月1日经平桂区非公经济领域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乙方刘绍津尚欠甲方黄唐浮劳务费9450元,该款由乙方刘绍津于2021年10月31日前一次性支付给甲方黄唐浮。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2-申请人黄唐浮与申请人刘绍津经平桂区非公经济领域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前述调解协议条款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审 判 员 张媛月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法官助理 李伶姣书 记 员 戚瑞慧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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