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刘某离婚后损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224民初27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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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224民初2713号案件名称
李某、刘某离婚后损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滦南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滦南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李某;刘某案件缘由
离婚后损害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224民初2713号原告:李某,男,1982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滦南县。被告:刘某,女,1984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滦南县。原告李某与被告刘某离婚后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日立案。原告李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李某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史 宇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中博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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