弓小峰、弓小峰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恢1488执行结案通知书(2021)陕0112执恢1488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陕0112执恢1488号案件名称
弓小峰、弓小峰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恢1488执行结案通知书审理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西安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弓小峰;弓小峰;陕西长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陕西长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11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第1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 (2021)陕0112执恢1488号 陕西长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弓某某:申请执行人陕西长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弓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20)陕0112民初1563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弓某某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偿还40253.48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11)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2020)陕0112民初15631号民事调解执行完毕,于2021年8月12日结案。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二日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龚仁辉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湘1222执1213号 下一篇 李某、刘某离婚后损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224民初271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