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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张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陕0430执恢2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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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430执恢240号
  • 案件名称

    刘某某、张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淳化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淳化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
  • 当事人

    刘某某;张某某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第1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淳化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陕0430执恢240号刘某某、张某某:申请执行人刘某某与被执行人张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淳化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陕0430民初14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张某某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刘某某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21年9月6日依法受理立案。本案应由被执行人张某某向申请执行人刘某某支付购车款31000元,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364元、案件执行费365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张某某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案件义务,本院已划拨被执行人张某某银行账户内9300元,被执行人张某某向本院交来购车款21700元、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868元、案件受理费364元、执行费365元,以上共计32597元。申请执行人刘某某已实际领取案件款32232元,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被执行人张某某已履行完毕本案的执行内容,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承办人:王海某某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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