芦苇林、于振华等田莉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2执51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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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0102执5152号案件名称
芦苇林、于振华等田莉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芦苇林;于振华;田莉莉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2执5152号申请执行人:芦苇林,男,1979年4月28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 被执行人:于振华,男,1976年7月20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被执行人:田莉莉,女,1977年2月9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芦苇林与被执行人于振华、田莉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芦苇林与被执行人于振华、田莉莉已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且需长期履行,申请执行人芦苇林已向本院递交和解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新0102执515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娄俊伟审判员 艾克热木江审判员 买买提艾力二O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苏巴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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