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芦苇林、于振华等田莉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2执51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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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新0102执5152号
  • 案件名称

    芦苇林、于振华等田莉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
  • 当事人

    芦苇林;于振华;田莉莉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2执5152号申请执行人:芦苇林,男,1979年4月28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    被执行人:于振华,男,1976年7月20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被执行人:田莉莉,女,1977年2月9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芦苇林与被执行人于振华、田莉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芦苇林与被执行人于振华、田莉莉已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且需长期履行,申请执行人芦苇林已向本院递交和解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新0102执515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娄俊伟审判员    艾克热木江审判员    买买提艾力二O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苏巴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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