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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某某、刘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482民初29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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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482民初2910号
  • 案件名称

    曾某某、刘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湖南省常宁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湖南省常宁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曾某某;刘某某;钟某某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文书内容湖南省常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482民初2910号原告:曾某某,男。被告:刘某某,男。被告:钟某某,男。原告曾某某诉被告刘某某、钟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2021年9月22日原告曾某某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曾某某在诉讼期间内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12元,减半收取计756元,由原告曾某某负担。审 判 员  曹诗田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法官助理  徐小琴 打印责任人:钟淇任 校对责任人:曹诗田 书记员钟淇任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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