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某某、刘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482民初2910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湘0482民初2910号案件名称
曾某某、刘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常宁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常宁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曾某某;刘某某;钟某某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文书内容湖南省常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482民初2910号原告:曾某某,男。被告:刘某某,男。被告:钟某某,男。原告曾某某诉被告刘某某、钟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2021年9月22日原告曾某某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曾某某在诉讼期间内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12元,减半收取计756元,由原告曾某某负担。审 判 员 曹诗田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法官助理 徐小琴 打印责任人:钟淇任 校对责任人:曹诗田 书记员钟淇任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刘殿芝、曹阳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504执1253号之三十 下一篇 芦苇林、于振华等田莉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2执5152号